公司政策
李長榮檢舉制度辦法
2022年10月19日董事會訂定
2026年04月30日董事會修訂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引導本公司人員於營業範圍內具高度道德標準,防止違法行為發生,暢通檢舉投訴管道,同時確保檢舉投訴問題得到及時處理,爰制訂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 (範圍及類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委任人,涉及包含但不限於(1)違反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道德行為準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不法行為、(2)任何損害本公司權益或有損害之虞之行為,如賄賂、舞弊、侵占公司資產、收取不當利益等、(3)職場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形式之歧視、性騷擾與其他類別騷擾行為。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檢舉人:全體員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相關利害關係人。
二、 檢舉受理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本公司總經理室。
三、 檢舉調查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小組」):由總經理責成相關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其小組成員至少包含稽核主管。若檢舉案件屬於不法侵害類型(職場霸淩/性騷擾/就業歧視),應有外部專家參與調查。
第四條 (檢舉管道)
一、 電子檢舉信箱:gm@lcygroup.com
二、 書面投遞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85號3樓 李長榮化學檢舉信箱
三、 檢舉要件:
(一)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1)檢舉人真實姓名、連絡電話、電子信箱或通訊地址;(2)被檢舉人姓名、服務單位(所屬部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份特徵之資料;(3)可供調查之具體內容或合理懷疑事證。
(二) 匿名或未以真實姓名、未提供檢舉人之聯絡方式之檢舉,在有明確且具體舉報資訊下,經初步審視或查證屬實後,由總經理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不予受理或回覆並逕予結案:
(1) 匿名或未以真實姓名檢舉,且無具體內容或事證可供核查者。
(2) 檢舉內容顯屬謬誤或浮誇不實者、或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或不法侵害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屬虛構偽造者。
(3) 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
(4) 同一檢舉案件,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向本公司檢舉並已經受理者。
第五條 (處理程序)
一、 受理及立案:
(一) 受理單位於接獲案件後彙整承辦,依檢舉內容需要得以電話、書面或面談進行確認,惟全程應以密件處理並完整留存。
(二) 符合檢舉要件者,應立即由總經理責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 如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董事會。檢舉情事的層級涉及上開人員或應迴避對象時,應由稽核部門或董事會另行指派之非利害關係人為受理單位。
二、 調查:
(一) 檢舉案件立案後,由調查小組依檢舉案件審慎規劃查證方式及查明事證,且在查證過程中應保有被檢舉人陳述或申訴之機會,必要時得由其他部門或外部專家提供協助,外部單位亦應依本公司規定恪遵保密。
(二) 本公司各部門及當事者應全力配合調查檢舉案件,不得於調查時任意干涉調查工作之進行。
(三) 調查小組對於查證過程、被檢舉人意見陳述、調查結果及後續處理或改善建議等事項,應明確記載於調查報告中並依第六條第一項保存。
(四) 調查小組的調查期限原則上於開始調查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如有必要時得視情形延長,最多得延長二次(每次延長的時間,以一個月為限)。
三、 懲處及防範:
(一) 被檢舉人經調查完成後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定時,公司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與權益。
(二)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宜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情形再次發生。
四、 結案及報告:
(一) 如調查中發現屬重大違規情形、或公司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調查小組應立即作成調查報告,並以書面通知董事會。
(二) 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完成後,應根據查證結果向董事長核定並視案件情節呈報董事會。
(三) 檢舉案件涉及司法案件時,董事會及總經理就公司查明事證資料提請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四) 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第六條 (保密及保護)
一、 檢舉事件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受理檢舉文件、查證過程、調查結果及報告)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並以密件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訴訟時,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二、 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本公司除檢舉人同意公開身分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恪遵保密,不得洩露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訊。
三、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處理檢舉事件相關人員,應恪盡保護之責,避免其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公平或不當處置,如檢舉案件相關人員遭受他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公司應協助其報請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 如檢舉人為內部員工時,本公司聲明保障其權益,決不因檢舉案件而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有之權益,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第七條 (利益衝突迴避)
一、 檢舉案件之受理、調查及處理過程應確實保密,禁止向無關人員透露案情;與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時,亦僅能就該員與案情相關部分詢問,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二、 調查小組人員如發現檢舉事項與其有利害關係者,應即向總經理說明並自行簽請迴避。
第八條 (檢舉獎懲)
一、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者,如檢舉人為本公司員工,得依檢舉情節之輕重,酌予獎勵。
二、 檢舉案件如經查證後為公司員工故意虛報、惡意指控、誣告、偽造文書,經查證確實後,將依公司工作規則及內部相關規定懲處。
第九條 (施行)
本檢舉辦法由誠信經營委員會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