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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司政策

李長榮檢舉制度辦法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引導本公司人員於營業範圍內具高度道德標準,防止違法行為發生,暢通檢舉投訴管道,同時確保檢舉投訴問題得到及時處理,爰依「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道德行為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制訂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 (範圍及類別)

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不誠信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向本公司提出檢舉,包含但不限於(1)違反公司適用之法令或規範以及公司政策、制度或道德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之行為等、(2)任何損害公司權益或有損害之虞之行為,如賄賂、舞弊、侵占公司資產、收取不當利益等。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檢舉人:提出檢舉之人。

二、被檢舉人:指檢舉內容指稱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行為之本公司董事、受僱人、受任人。

三、檢舉受理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本公司總經理室。

四、檢舉調查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小組):由總經理責成相關主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小組成員至少包含稽核主管。


第四條 (檢舉管道)

一、電子檢舉信箱:gm@lcygroup.com

二、書面投遞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85號3樓 李長榮化學檢舉信箱

三、檢舉要件:

(一)檢舉人應至少提供(1)檢舉人真實姓名、連絡電話、電子信箱或通訊地址;(2)被檢舉人姓名、服務單位(所屬部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份特徵之資料;(3)可供調查之具體或合理懷疑事證。

(二)匿名或未以真實姓名、未提供檢舉人之聯絡方式之檢舉,在有明確且具體舉報資訊下,受理單位仍應製作檢舉紀錄向上呈報核備,並給予是否進行受理查證之建議;惟檢舉事件經查證屬實,因未能得知檢舉人真實資料,故無法依本檢舉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處理程序)

一、受理及立案:

(一)受理單位於接獲案件後應登記立案,依檢舉內容需要得以電話、書面或面談進行確認,惟全程應以密件處理並完整留存。

(二)符合檢舉要件者,應立即由總經理責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如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董事會。

二、調查:

(一)檢舉案件立案後,由調查小組依檢舉案件審慎規劃查證方式及查明事證,且在查證過程中應保有被檢舉人陳述或申訴之機會,必要時得由其他部門或外部專家提供協助,外部單位亦應依本公司規定恪遵資料保密。

(二)相關人員及當事者有配合調查之義務。

(三)調查小組對於查證過程、被檢舉人意見陳述、查證結果及後續處理或改善建議等事項,應明確記載於調查報告中並完整留存。

(四)調查小組宜於接獲調查日後三個月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或有繼續查證之必要,得延長一次(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調查報告中敘明理由及預計完成查證期限。

(五)如於查證程序中發現屬重大違規情形或公司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調查小組應立即作成調查報告,並以書面通知董事會。

三、懲處及防範:

(一)被檢舉人經調查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定時,公司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與權益。

(二)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宜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情形再次發生。

四、結案及報告:

(一)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完成後,應根據查證結果向董事長核定並視案件情節呈報董事會。

(二)檢舉案件涉及司法案件時,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就公司查明事證資料提請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第六條 (保密及保護)

一、檢舉事件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受理檢舉文件、查證過程、調查結果及報告)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並以密件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訴訟時,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二、對於檢舉人、處理檢舉事件相關人員,公司除因其同意公開身分或依法令規定予以揭露者外,應恪遵保密規定,不得洩露足以識別個別案件相關人員身份之資訊。

三、本公司對於檢舉人、處理檢舉事件相關人員,應恪盡保護之責,避免其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公平或不當處置,如檢舉案件相關人員遭受他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公司應協助其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七條 (利益衝突迴避)

檢舉案件相關處理人員如發現檢舉事項對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即以書面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並自行簽請迴避。


第八條 (檢舉獎懲)

一、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者,如檢舉人為本公司員工,得依檢舉情節之輕重,酌予獎勵。

二、檢舉案件如經查證後為公司員工故意虛報、惡意指控、誣告、偽造文書,經查證確實後將依公司內部規定懲處。


第九條 (施行)

本檢舉辦法由總經理室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