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政策
賄賂防制政策
一、 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致力落實賄賂防制,並對賄賂採取零容忍態度,特訂定本政策,作為承諾及實施各項賄賂防制措施之依據。
本政策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但前述所指集團企業與組織如另訂定賄賂防制政策或其營運所在地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適用對象
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前述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為「本公司人員」。
三、 賄賂防制政策目標
本公司為落實賄賂防制管理制度之目的,訂定以目標:
- 賄賂零發生;
- 持續改善;
- 建立反賄賂文化;
- 落實舉報者保護;
- 嚴懲不誠信行為
四、 禁止賄賂行為
本公司禁止賄賂行為,本準則所稱賄賂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達成交易或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等目的,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觸犯本準則所禁止之行為、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五、 遵守適用之賄賂防制法律
本政策規定應遵循所有賄賂防制相關法律及規範,以作為本公司人員在各營運所在司法管轄區之行為依據。
六、 本公司對賄賂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賄賂行為時,應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賄賂防制政策及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依公司規章懲處,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公司權益及名譽。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他人對本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應將相關事實通報司法、檢調機關,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公司權益。
七、 檢舉信箱
本公司檢舉違反誠信經營、不當行為提出檢舉者及賄賂行為之檢舉信箱:gm@lcygroup.com或採書面投遞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85號3樓,李長榮化學檢舉信箱,檢舉人應提供具體事證,進行實名或匿名檢舉。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均應予以保密,本公司鼓勵基於善意,或者基於合情理的信任檢舉事件,並將確保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八、 本公司對賄賂防制之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經理人出具遵循賄賂防制管理政策之聲明,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並於雇用條件中,要求受雇人遵守賄賂防制管理政策與相關管理制度。
九、 實施
本政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